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05號聲請人極優異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返還本院97年度存字第2017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新台幣(下同)8,135,140元。其陳述略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2637號民事裁定提存8,735,140元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處分在案。茲因假處分裁定業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確定,聲請人並發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撤銷假處分裁定、存證信函(均影本)為證。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擔保之規定,於因假處分供擔保之情形準用之。是所謂「訴訟終結」,乃指依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提起之本案訴訟終結;如供擔保人未提起本案訴訟時,則指假處分裁定及假處分執行程序均不存在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9號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637號聲請假處分裁定、97年度執全字第1548號及93年度執全字第1077號假處分執行事件審閱,兩造間之上開處分裁定及執行事件,聲請人固已聲請撤銷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637號假處分裁定並告確定在案,惟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637號假處分裁定所據以執行之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1548號假處分執行事件,前係併入本院93年度執全字第1077號假處分執行事件中,聲請人並未聲請撤回上開假處分之執行,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1548號及93年度執全字第1077號假處分執行事件卷證中,迄無假處分執行業經撤銷啟封之相關資料可參,則系爭假處分執行既未經兩造聲請撤銷假處分查封登記而仍存在,揆之上揭說明,難認假處分執行業已終結,聲請人於假處分執行終結前所為之行使權利催告,難認合法,所為返還擔保金之聲請,無從准許。
中華民國97年12月0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0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