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原訴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佳恩指定辯護人曾德榮(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604號、第29610),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廖佳恩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佳恩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普通洗錢罪;就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普通洗錢未遂罪。
(二)被告與 詹豐益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犯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其各罪犯行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編號6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未遂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分工,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等犯罪動機、手段、詐騙金額、被害人所受損害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41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是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於警詢時供稱:詐騙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145,000,其從中獲利百分之1.5等語(見偵25604卷第20頁),是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為2,175元【計算式:145,000元X1.5%=2,175元】,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人頭帳戶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宣告刑1 林仁凱 於112年3月17日15時47分,冒充JZTEE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因官網遭駭客攻擊,將林仁凱帳戶設定為高級會員,將每月自帳戶扣款1萬2,000元等語,致林仁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3月17日16時29分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5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112年3月17日16時48分16時49分16時50分16時50分17時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興政門市)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1萬7,000元廖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 游巧鳳 於112年3月17日16時4分許,冒充草木纖物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游巧鳳會員登入資料錯誤,將遭銀行自動扣款1年年費,須配合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致游巧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3月17日16時40分ATM轉帳1萬7,458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廖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 吳丞鈞 於112年3月17日15時50分許,冒充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吳丞鈞先前網購模型,誤訂閱高級會員,將扣款1萬2,000元,須配合解除訂閱等語,致吳丞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3月17日16時41分網路銀行轉帳1萬2,986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廖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 吳枋柔 於112年3月17日15時43分許,冒充民宿-寶島53行館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吳枋柔2月份訂房之訂單錯誤,須辦理解除訂單設定等語,致吳枋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3月17日16時44分網路銀行轉帳1萬5,110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廖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 楊智丞 於112年3月17日17時20分許,冒充蝦皮商場業者,撥打電話佯稱:楊智丞前次領貨時,店員誤刷條碼申請會員資格,將於24小時內進行會員扣款,須解除會員設定等語,致楊智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3月17日17時41分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5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12年3月17日17時50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文山指南郵局)5萬元廖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 李祐頡 於112年3月17日17時30分許,冒充JZTEE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誤將李祐頡設定為VIP會員,須取消會員設定等語,致李祐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3月17日17時57分18時7分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5元3萬8,998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未遭提領(112年3月17日17時53分許,列為警示帳戶圈存抵銷)廖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5604號112年度偵字第29610號被告詹豐益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居彰化縣○○鄉○○○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佳恩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豐益與廖佳恩先後於民國112年2、3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詹豐益以每次提領獲得約新臺幣(下同)2萬至3萬元不等報酬,擔任提領贓款車手(簡稱1號),廖佳恩則以每次提領金額1.5%為報酬而擔任第1層收水(簡稱2號)及監控,而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㈠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及方式,
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等方式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待確認詐欺款項入帳後,即由詹豐益持該詐欺集團成員「 何瑋展 」所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與密碼,於如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旋於提款地點附近將款項交付予「何瑋展」,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前情。
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及方式,
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等方式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待確認詐欺款項入帳後,先由廖佳恩依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變更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並做測試(俗稱洗車),再將提款卡與密碼交付予詹豐益,隨後詹豐益即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旋於提領地點附近交給廖佳恩,再層轉上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嗣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前情。
二、案經 林佳錡 、 陳安璆 、 利綩諭 、 廖瑞洋 、 洪韻 、 莊捷妤 、 蕭翌瑋 、 蔡書維 、 陳鈺晴 、 洪子惠 、 吳政穎 、 劉懷福 、 林珮琪 、林仁凱、游巧鳳、吳丞鈞、吳枋柔、楊智丞、李祐頡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詹豐益於警詢中之供述⑴坦承於如附表一所示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後,轉交給該詐欺集團成員「何瑋展」之事實。⑵坦承於如附表二所示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後,轉交給被告廖佳恩之事實。2被告廖佳恩於警詢中之供述坦承於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詹豐益提領時間後,隨即在其提領地點附近,向被告詹豐益收取該款項,再轉交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事實。3告訴人林佳錡、陳安璆、利綩諭、廖瑞洋、洪韻、莊捷妤、蕭翌瑋、蔡書維、陳鈺晴、洪子惠、吳政穎、劉懷福、林珮琪、林仁凱、游巧鳳、吳丞鈞、吳枋柔、楊智丞、李祐頡及被害人 吳慈恩 於警詢中之指訴證明左列告訴人、被害人分別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二所示詐騙時間及方式詐騙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匯款金額至人頭帳戶之事實。4如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提款地點之ATM監視器畫面⑴證明如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騙後,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匯款金額至人頭帳戶之事實。⑵證明被告詹豐益有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提款時間、地點,自如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提款金額之事實。
二、按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又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既在犯罪行為人手中,於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時起,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犯罪行為人實際上既得領取,對該匯入款項即有支配管領能力,自屬既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一般詐欺集團先備妥人頭帳戶,待被害人受騙即告知人頭帳戶帳號以供匯款,並由車手同步或盡速提領,以免錯失時機,是詐欺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實際管領權,並指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時,即開始其共同犯罪計畫中關於去化特定犯罪所得資金之不法原因聯結行為。就其資金流動軌跡而言,在後續的因果歷程中,亦可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應認已著手洗錢,雖因資金已遭圈存,未能成功提領,導致金流上仍屬透明易查,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而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仍應論以未遂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核被告詹豐益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詹豐益、廖佳恩於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至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等罪嫌;於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被告詹豐益就犯罪事實一㈠與「何瑋展」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被告詹豐益、廖佳恩就罪事實一㈡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所犯上開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人數定之,是被告2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被害法益迥異,俱應分論併罰。至被告2人犯罪所得未扣案,請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檢察官張雯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甘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人頭帳戶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1林佳錡於112年2月13日16時許,冒充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誤將林佳錡加入為經銷商會員,須關閉銀行轉帳功能避免重複扣款等語,致使林佳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2月13日18時55分19時9分19時14分網路銀行轉帳3萬9,999元1萬4,999元9,138元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112年2月13日19時21分19時22分19時23分19時24分21時27分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鑫武昌門市)2萬元2萬元2萬元4,000元1萬元2陳安璆於112年2月13日18點46分許,冒充CACO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誤將陳安璆設定為批發商,須取消訂單解除設定避免大量付款等語,致陳安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2月13日20時15分ATM現金存款3萬元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3利綩諭於112年2月13日19時43分許,冒充CACO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誤將利綩諭設定為經銷商,須購買GASH遊戲點數卡及操作匯款解除設定等語,,致利綩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萬5,999元,另以現金5,000元購買點數卡112年2月13日20時21分ATM匯款2萬5,999元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4廖瑞洋於112年2月13日17時30分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因系統操作錯誤,需廖瑞洋使用ATM解除設定等語,致廖瑞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2月13日18時30分ATM轉帳9萬9,967元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112年2月13日19時37分19時50分19時51分19時52分19時54分19時58分臺北市○○區○○街000號(聯合醫院昆明院區)臺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西門分行)臺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西門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3萬元7,000元5吳慈恩(未提告)於112年2月13日19時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誤將吳慈恩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指示避免信用卡扣款2萬元等語,致吳慈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2月13日19時47分網路銀行轉帳6,120元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6洪韻於112年2月13日17時58分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因會計出問題將從洪韻之金融帳戶扣款2萬元,需配合操作銀行帳戶等語,致洪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2月13日19時1分網路銀行轉帳1萬1,888元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112年2月13日18時43分18時45分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9元3萬8,123元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112年2月13日19時8分19時9分19時9分19時10分19時11分19時11分19時14分19時15分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日新門市)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7莊捷妤於112年2月13日18時27分許,冒充電影院業者,撥打電話佯稱:莊捷妤誤刷20筆扣款,須配合解除設定等語,致莊捷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2月13日18時55分網路銀行轉帳2萬6,019元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8蕭翌瑋於112年2月13日18時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因員工疏失,使蕭翌瑋誤買團體電影票,須解除自動扣款等語,致蕭翌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2月13日18時51分網路銀行轉帳2萬8,017元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9蔡書維於112年2月13日18時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因員工疏失,誤將蔡書維設定為團體訂單之高級會員,並有20筆訂單,須取消設定等語,致蔡書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2月13日18時48分網路銀行轉帳8,088元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112年2月13日19時50分19時52分網路銀行轉帳4萬138元2,940元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12年2月13日21時9分21時10分21時10分21時13分21時13分21時14分21時15分21時16分臺北市○○區○○街00號(永豐銀行無人銀行)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10陳鈺晴於112年2月13日19時7分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需透過銀行才能確認是否符合會員資料等語,致陳鈺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2月13日19時45分19時46分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8元1萬3,123元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1洪子惠於112年2月13日19時6分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要退款給洪子惠等語,致洪子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2月13日19時57分20時網路銀行轉帳4萬1,041元3,030元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2吳政穎於112年2月13日17時許,冒充網路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吳政穎的網路賣場帳號誤設為批發商,須解除設定等語,致吳政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2月13日18時23分18時27分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2萬5,143元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112年2月13日18時43分18時44分18時46分18時47分18時48分18時49分22時57分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銀行西門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5,000元1萬5,000元(僅9萬158元為本案贓款)13劉懷福於112年2月13日17時許,冒充臺北中山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劉懷福網路購物訂單誤增12筆訂單,須解除轉帳功能等語,致劉懷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2月13日19時29分ATM轉帳1萬5,015元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14林珮琪於112年2月13日17時27分許,冒充CACO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因網路當機,誤將林珮琪設定為高級會員,系統將自動扣款,須配合取消設定等語,致林珮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2月13日18時18分網路銀行轉帳14萬9,123元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112年2月13日18時24分18時24分18時26分18時57分18時28分18時28分18時29分18時31分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銀行西門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開寧門市)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附表二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人頭帳戶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1林仁凱於112年3月17日15時47分,冒充JZTEE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因官網遭駭客攻擊,將林仁凱帳戶設定為高級會員,將每月自帳戶扣款1萬2,000元等語,致林仁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3月17日16時29分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5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112年3月17日16時48分16時49分16時50分16時50分17時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興政門市)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1萬7,000元2游巧鳳於112年3月17日16時4分許,冒充草木纖物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游巧鳳會員登入資料錯誤,將遭銀行自動扣款1年年費,須配合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致游巧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3月17日16時40分ATM轉帳1萬7,458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3吳丞鈞於112年3月17日15時50分許,冒充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吳丞鈞先前網購模型,誤訂閱高級會員,將扣款1萬2,000元,須配合解除訂閱等語,致吳丞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3月17日16時41分網路銀行轉帳1萬2,986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4吳枋柔於112年3月17日15時43分許,冒充民宿-寶島53行館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吳枋柔2月份訂房之訂單錯誤,須辦理解除訂單設定等語,致吳枋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3月17日16時44分網路銀行轉帳1萬5,110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5楊智丞於112年3月17日17時20分許,冒充蝦皮商場業者,撥打電話佯稱:楊智丞前次領貨時,店員誤刷條碼申請會員資格,將於24小時內進行會員扣款,須解除會員設定等語,致楊智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3月17日17時41分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5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12年3月17日17時50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文山指南郵局)5萬元6李祐頡於112年3月17日17時30分許,冒充JZTEE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誤將李祐頡設定為VIP會員,須取消會員設定等語,致李祐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3月17日17時57分18時7分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5元3萬8,998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未遭提領(112年3月17日17時53分許,列為警示帳戶圈存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