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5號聲請人 林德昇 律師即被繼承人 林加 再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41條、第153條、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9號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加再之遺產管理人,茲被繼承人之遺產經行政執行署以欠稅為由拍賣業已拍定,聲請人報酬亟待請求分配,故聲請鈞院審酌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辛勞,請裁定報酬為新台幣四萬元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選任為林加再遺產管理人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司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堪信為真。經查,聲請人就任迄今,對於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是否已全部執行完畢或執行進度為何,未提供相關資料以供釋明,故本院於106年1月1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陳報其管理遺產之進行情形、是否已聲請公示催告、有無支出管理費用及提出可證明遺產現值之證明文件等事項,聲請人並已於106年1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本院即無從按其勞力及處理事務繁簡程度以酌定報酬,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惟聲請人日後倘能備齊前開相關資料,自得具狀再向本院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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