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雅燕 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聯福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莊雅燕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莊雅燕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間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98年3月17日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5號裁定開始清算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再經本院於98年5月21日以98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裁定免責,同年6月22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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