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建宏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確定│確定││││││審│日期│判決│日期│├───┼──────┼──────┼─────┼────┼──┼──┼──┤│販賣猥│有期徒刑3月│97年6月上旬│臺灣臺南地│臺灣臺南│97年│同前│97年││褻物品│,如易科罰金│某日起至97年│方法院檢察│地方法院│10月││11月│││以新臺幣1000│8月22日│署97年度偵│97年度簡│2日││3日│││元折算1日。││字第12424│字第2735││││││││號│號││││├───┼──────┼──────┼─────┼────┼──┼──┼──┤│詐欺│有期徒刑3月│97年9月17日│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98年│同前│98年│││,如易科罰金││方法院檢察│地方法院│3月││4月│││以新臺幣1000││署98年度偵│98年度簡│26日││22日│││元折算1日。││字第1170號│字第1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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