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原告 謝宜庭 被告 陽爾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6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69號卷第1頁,下稱附民卷);嗣於111年10月4日以書狀擴張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7頁),核其所為乃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曾係情侶關係,嗣因故分手,然被告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8日下午1時16分起至同年月23日晚上8時30分許止(詳細時間如附表一、二所示),透過網際網路連結登入通訊軟體Line,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99+讀書會」群組內,以暱稱「Wyatt」之帳號,接續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之訊息,以此等文字公開指摘原告有行為不檢等不實情事(附表一部分),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及以此等文字公然辱罵原告(附表二部分),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原告因被告此舉造成名譽及身心受創,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刑事認定之事實伊無意見,但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希望能再協商,並對於這件事伊深感抱歉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有前述之不法行為,業經
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72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且被告亦不爭執其有侵權行為事實(見本院卷第56頁),自堪信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之「99+讀書會」群組聊天群組中傳送前揭文句,依一般社會通念即係對原告人格之之貶損,並帶有辱罵、嘲諷而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而對原告之人格、地位造成相當貶抑,屬情節重大,是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殆無疑義。㈢次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
償責任,但以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及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因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221號、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原告為前開文句,足以使原告之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如上所述,則其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核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僅因細故爭執,被告即在通訊軟體LINE對原告為前述侮辱言詞,所為實有不當,併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調件明細表所載兩造所得收入及財產等情(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限閱卷,因屬個人隱私,僅予參酌,不予揭露),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尚屬過高,應酌減為50,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部分,自得請求自請求之意思表示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狀訴係於111年9月21日當庭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附民卷第5頁),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翌日即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至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雖具狀請求再開辯論,主張被告自稱每月收入僅25,000元,然長照中心之薪資不應如此低,且亦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每月基本工資,請求再查明被告實際收入等語。然就被告之財產收入狀況,業經本院調閱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明,是本院認無調查及再開辯論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一(加重誹謗部分):
編號日期出處內容1110年5月23日晚上7時59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忙著給別人甘下麵」2110年5月23日晚上8時0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用妳便宜的死魚換包包」3110年5月23日晚上8時6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忙殺小不就忙著被甘」附表二(公然侮辱部分):編號日期出處內容1110年5月8日下午1時16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妳真的是一個乞兒」2110年5月8日下午1時40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看來妳真的是一個沒救的人」3110年5月8日下午2時14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ㄌㄢˋ人」4110年5月8日下午2時16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你全家都可憐!生出你這樣的厚臉皮」5110年5月8日下午2時33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在照片中告訴人臉部以紅筆寫上「妓」字6110年5月8日下午2時38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果然你全家都沒錢教養」7110年5月18日中午12時12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你是老番癲嗎」、「你比老番癲還猛你知道嗎」8110年5月18日下午1時54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你87嗎」9110年5月18日下午1時59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老番癲嗎」10110年5月18日下午4時12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妳真的沒救」11110年5月18日下午4時44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做人失敗」12110年5月18日下午5時21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你才是真正最噁爛的人」13110年5月18日下午5時37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遇到妳這種爛人」14110年5月18日晚上6時3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忙殺小忙著吃醫生的屌嗎」15110年5月23日晚上7時59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全家都可憐嗎的其他送你的施捨給你啦像給乞丐吃東西一樣」、「送山小去給你爸送中比較實在啦你嗎你全家腦子進水」16110年5月23日晚上8時3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下麵破」、「操肌八」17110年5月23日晚上8時9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見貨」18110年5月23日晚上8時15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看你媽做人這麼爛,難怪有你這種女兒可憐啊可憐怎麼有這種媽媽啊」19110年5月23日晚上8時22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擊敗見見貨屎全家」20110年5月23日晚上8時30分許通訊軟體Line「99+讀書會」群組「俗辣咀嚼肌,勸你整形削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