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46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呂懿書
被 告 張邱麗卿
張瓊月
張郁英
張碩元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尊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
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