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46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呂懿書
被   告  張邱麗卿
       張瓊月
       張郁英
       張碩元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尊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
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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