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8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8518號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永約 住○○市○○區○○○路00號16樓債務人 宋裕源 住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明定。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之投保紀錄,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南投縣南投市,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路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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