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澄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36號),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白澄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7日成份鑑定報告3份等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3只,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532公克)2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831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5986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