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炘宸被告董敬良被告林雨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炘宸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6號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被告呂炘宸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董敬良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6號之物均沒收。
林雨誠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6號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呂炘宸、董敬良與林雨誠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5年9月27日起,由呂炘宸提供其所承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1房屋,作為賭博場所供聚賭營利抽頭,由呂炘宸擔任現場主持人及荷官,董敬良負責招攬、接待賭客及保管賭資,林雨誠負責把風及接待賭客,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俗稱德州撲克賭博。其賭博方式為賭客以1比1之比率,將現金兌換為籌碼,續以撲克牌為賭具,由荷官(即呂炘宸)發給每名賭客2張底牌,並於陸續發給5張公牌過程中,由賭客喊價加注籌碼,開牌後以牌面最大者為贏家,取得檯面全部籌碼,呂炘宸再向贏家收取每局總賭注5%之抽頭金,迨賭局結束後,賭客再將籌碼兌換回現金,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105年10月4日22時15分許,經警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當場在小房間內查獲賭客 陳柏淵楊宸芳林鴻文張文耀謝維庭李宗穎何子豪曾經州蔡秉志顏永樺 等人以上開方式賭博財物,及在客廳查獲林雨誠與賭客 林易徵陳冠羽洪碩甫馬佳毓胡宗嶽 等人以俗稱大老二撲克賭博財物(賭客陳柏淵等人部分,均另由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裁處),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董敬良固坦承邀約友人 劉修志 至上開賭場賭博,且於上揭時、地為警在其身上查扣賭資新臺幣(下同)17,500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於警詢及偵查中辯稱:當時伊是去找林雨誠聊天才會在場,林雨誠有叫飲料但身上沒有錢,呂炘宸才會將錢交給伊,請伊拿給林雨誠,伊跟劉修志說呂炘宸有新開一個場,有空跟伊一起去玩,但伊沒有跟呂炘宸共同經營賭場云云。惟查:證人即現場賭客劉修志於警詢及偵訊中均證述係被告董敬良以行動通訊軟體LINE邀約其到上開賭場賭博,並有LINE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觀諸上開錄話紀錄,證人劉修志係向被告董敬良詢問:「你德州的場在哪裡呀?」,被告董敬良復稱:「左營」、「 孟子路 」,嗣證人劉修志表示要過去上開賭場,被告董敬良覆稱:「孟子路605號」,顯見被告董敬良並非單純與證人劉修志一同前往上開賭場賭博之賭客。又被告董敬良固稱為付飲料錢遂自被告呂炘宸處取得賭資17,500元,然飲料錢至多不過數百元,何以被告呂炘宸須將上萬元賭資全數交付被告董敬良,實不無疑問?益徵被告董敬良係為擔任荷官之被告呂炘宸保管賭資。是被告董敬良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董敬良犯嫌堪予認定。又被告呂炘宸、林雨誠就上揭犯罪事實, 業經渠 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現場賭客陳柏淵、楊宸芳、林鴻文、張文耀、謝維庭、李宗穎、何子豪、曾經州、蔡秉志、顏永樺、林易徵、陳冠羽、洪碩甫、馬佳毓、胡宗嶽、在場人 謝金宏李芮辰吳致毅許庭綺 、梅北
辰、 陳豊銍張勛智張瀚壬王樹強 等人於警詢、證人即現場賭客劉修志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相符,此外並有搜索票影本1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LINE對話紀錄1份、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及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呂炘宸、林雨誠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呂炘宸、林雨誠犯嫌亦堪認定。
三、核被告呂炘宸、董敬良、林雨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3人就上開圖利聚眾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賭博罪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3人提供上開場所於105年9月27日起至查獲時止,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藉此抽頭牟利,並主持參與賭博,其等所犯之上開3罪,顯係出於一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且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係有營業之性質,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3人均係一行為觸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及賭博罪等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3人不思正當方式營生,竟以經營賭場之方式,主持參與並共同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藉此牟得不法利益,且賭客眾多,規模甚大,分工詳細,所為實無足取;復斟酌被告呂炘宸為賭場負責人,居於犯罪主導地位,獲利較高,犯罪情節較重,被告董敬良負責招攬、接待賭客及保管賭資,被告林雨誠係受僱擔任賭場把風工作及接待賭客,參與情節相對較輕之行為分擔情形;另參酌被告呂炘宸、林雨誠犯後均始終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而被告3人均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兼衡被告呂炘宸自 陳智識 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被告董敬良自陳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被告林雨誠自陳智識程度為大學在學、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被告3人警詢調查筆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一)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9、31至56所示之物,是當場賭博之器具,附表編號30之現金17,500元,係當場在賭檯之財物,均應依法沒收。
(二)針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係採義務沒收原則,且為徹底剝奪不法利得,依該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應追徵其替代價額,而所得範圍之計算上,乃採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之總額說。查,被告呂炘宸於案發期間共獲利約10,000元等情,業經其坦承在卷(警卷第11頁),該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之。
(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7至61所示之物部分,均與本案犯行無關,且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與本案有關連性,爰均不諭知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任強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持有人│備註│├──┼────────────┼────┼────┼───┤│1│100分籌碼(黑色)│13個│呂炘宸││├──┼────────────┼────┼────┼───┤│2│1000分籌碼(黃色)│67個│呂炘宸││├──┼────────────┼────┼────┼───┤│3│計時器│1只│呂炘宸││├──┼────────────┼────┼────┼───┤│4│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呂炘宸││├──┼────────────┼────┼────┼───┤│5│撲克牌│2副│呂炘宸││├──┼────────────┼────┼────┼───┤│6│100分籌碼(黑色)│13個│呂炘宸│公桌│├──┼────────────┼────┼────┼───┤│7│1000分籌碼(粉紅色)│1個│呂炘宸│公桌│├──┼────────────┼────┼────┼───┤│8│1000分籌碼(黃色)│6個│呂炘宸│公桌│├──┼────────────┼────┼────┼───┤│9│莊家button│1只│呂炘宸││├──┼────────────┼────┼────┼───┤│10│切牌卡(紅色)│1張│呂炘宸││├──┼────────────┼────┼────┼───┤│11│10月4日貴賓現金拿碼計帳│1張│呂炘宸││││表││││├──┼────────────┼────┼────┼───┤│12│10月4日積分賠率表│1張│呂炘宸││├──┼────────────┼────┼────┼───┤│13│賠率表│1張│呂炘宸││├──┼────────────┼────┼────┼───┤│14│押牌器│2個│呂炘宸││├──┼────────────┼────┼────┼───┤│15│1000分籌碼(黃色)│210個│呂炘宸│皮箱│├──┼────────────┼────┼────┼───┤│16│500分籌碼(紫色)│20個│呂炘宸│皮箱│├──┼────────────┼────┼────┼───┤│17│1000分籌碼(藍色)│18個│呂炘宸│皮箱│├──┼────────────┼────┼────┼───┤│18│1000分籌碼(粉紅色)│32個│呂炘宸│皮箱│├──┼────────────┼────┼────┼───┤│19│1000分籌碼(咖啡色)│49個│呂炘宸│皮箱│├──┼────────────┼────┼────┼───┤│20│1000分籌碼(黑色)│4個│呂炘宸│皮箱│├──┼────────────┼────┼────┼───┤│21│100分籌碼(紅色)│99個│呂炘宸│皮箱│├──┼────────────┼────┼────┼───┤│22│100分籌碼(粉紅色)│97個│呂炘宸│皮箱│├──┼────────────┼────┼────┼───┤│23│100分籌碼(黑色)│17個│呂炘宸│皮箱│├──┼────────────┼────┼────┼───┤│24│20分籌碼(紫色)│40個│呂炘宸│皮箱│├──┼────────────┼────┼────┼───┤│25│50分籌碼(藍綠色)│18個│呂炘宸│皮箱│├──┼────────────┼────┼────┼───┤│26│10分籌碼(橘色)│20個│呂炘宸│皮箱│├──┼────────────┼────┼────┼───┤│27│計帳表│19張│呂炘宸││├──┼────────────┼────┼────┼───┤│28│每日開銷表│1張│呂炘宸││├──┼────────────┼────┼────┼───┤│29│帳冊│1本│呂炘宸││├──┼────────────┼────┼────┼───┤│30│賭資│1萬7,500│董敬良│││││元│││├──┼────────────┼────┼────┼───┤│31│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1支│董敬良││││6S手機││││├──┼────────────┼────┼────┼───┤│32│100分籌碼(黑色)│15個│陳柏淵││├──┼────────────┼────┼────┼───┤│33│1000分籌碼(黃色)│21個│陳柏淵││├──┼────────────┼────┼────┼───┤│34│100分籌碼(黑色)│9個│楊宸芳││├──┼────────────┼────┼────┼───┤│35│1000分籌碼(粉紅色)│3個│楊宸芳││├──┼────────────┼────┼────┼───┤│36│1000分籌碼(黃色)│1個│楊宸芳││├──┼────────────┼────┼────┼───┤│37│100分籌碼(黑色)│17個│林鴻文││├──┼────────────┼────┼────┼───┤│38│1000分籌碼(黃色)│6個│林鴻文││├──┼────────────┼────┼────┼───┤│39│100分籌碼(黑色)│3個│張文耀││├──┼────────────┼────┼────┼───┤│40│1000分籌碼(粉紅色)│2個│張文耀││├──┼────────────┼────┼────┼───┤│41│1000分籌碼(黃色)│4個│張文耀││├──┼────────────┼────┼────┼───┤│42│100分籌碼(黑色)│19個│謝維庭││├──┼────────────┼────┼────┼───┤│43│1000分籌碼(粉紅色)│1個│謝維庭││├──┼────────────┼────┼────┼───┤│44│1000分籌碼(黃色)│37個│謝維庭││├──┼────────────┼────┼────┼───┤│45│100分籌碼(黑色)│25個│李宗穎││├──┼────────────┼────┼────┼───┤│46│1000分籌碼(粉紅色)│2個│李宗穎││├──┼────────────┼────┼────┼───┤│47│1000分籌碼(黃色)│29個│李宗穎││├──┼────────────┼────┼────┼───┤│48│100分籌碼(黑色)│6個│何子豪││├──┼────────────┼────┼────┼───┤│49│1000分籌碼(黃色)│8個│何子豪││├──┼────────────┼────┼────┼───┤│50│100分籌碼(黑色)│4個│劉修志││├──┼────────────┼────┼────┼───┤│51│1000分籌碼(粉紅色)│3個│劉修志││├──┼────────────┼────┼────┼───┤│52│1000分籌碼(黃色)│3個│劉修志││├──┼────────────┼────┼────┼───┤│53│100分籌碼(黑色)│10個│曾經州││├──┼────────────┼────┼────┼───┤│54│1000分籌碼(粉紅色)│2個│曾經州││├──┼────────────┼────┼────┼───┤│55│100分籌碼(黑色)│6個│顏永樺││├──┼────────────┼────┼────┼───┤│56│1000分籌碼(粉紅色)│3個│顏永樺││├──┼────────────┼────┼────┼───┤│57│撲克牌│1副│林雨誠││├──┼────────────┼────┼────┼───┤│58│現金│40元│林雨誠││├──┼────────────┼────┼────┼───┤│59│SAMSUNG手機│1支│林雨誠││├──┼────────────┼────┼────┼───┤│60│現金│180元│林易徵││├──┼────────────┼────┼────┼───┤│61│現金│280元│胡宗嶽││└──┴────────────┴────┴────┴───┘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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