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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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乙○○」抑或為「 蔡啓偉 」?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