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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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22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
99年度司促字第10212號支付命令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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