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
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原為 麥克迪諾馬 ,於本案訴訟繫屬中
變更為丙○○,原告聲請由丙○○承受訴訟,自應准許。另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新臺幣(下同)
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