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3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26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晉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63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晉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1至3、8-2「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5、7至9、附表二編號4至6、8-1「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均沒收之。
事實
一、林晉毅(涉犯妨害自由、以強暴方式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及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罪嫌部分,另經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6號判決有罪在案)明知甲基安非他命、4-甲氧基安非他命、大麻、四氫大麻酚、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愷他命、氟硝西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8日前某日,在臺北市○○區○○○路000號3、4樓某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祥」之成年男子,同時購得純質淨重合計20公克以上之如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1至3、8-2、8-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合計5公克以上之如附表一編號2至5、7至9、附表二編號4至7、8-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之。嗣因 余秀菊 遭林晉毅強餵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10顆後趁隙自新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跳樓逃逸墜樓受傷,經警於112年6月8日10時7分許據報到場處理,發現林晉毅業已逃逸,其後於112年6月8日11時22分許,林晉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與大德路口時,因施用毒品致駕車精神恍惚而發生交通事故,經警到場處理並當場逮捕林晉毅後實施附帶搜索,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再經林晉毅帶同警方前往新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林晉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9、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扣案可資佐證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紙、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共116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12年8月21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123623268號函暨所附之現場勘察報告(含附件現場示意圖、刑案現場照片、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搜索扣押筆錄、案情相關筆錄、拉曼初步檢測報告、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2至40、86至114、156至215頁);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9、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其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9、附表二編號1至8「鑑定結果」欄所示,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十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8日刑理字第112602777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45至150、235至236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起訴書記載被告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顯為贅載,業經檢察官當庭予以更正刪除,附此敘明。㈡又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4-甲氧基安非他命、大麻、
四氫大麻酚、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硝甲氮平)、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愷他命、氟硝西泮屬政府禁制之第二、三級毒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衡酌其於111年間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毒品、持有毒品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所前從事服務業、需撫養外婆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1至3、8-2所示之第二級
毒品,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與上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除持有第
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依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應處以刑責以外,其餘情形未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尚不得援引為沒收第三、四級毒品之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參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27號判決意旨)。準此,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5、7至9、附表二編號4至6、8-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係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均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與上開第三級毒品併同沒收;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之諭知。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3所示之毒品,已因鑑驗全數用罄而滅失
,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業於被告所涉另案以
強暴之方式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等案件中,經另案判決諭知沒收在案(案號: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6號),此有上開判決書電腦列印本附卷可佐,為免重覆執行之勞費,爰不於本案再諭知沒收。
㈤至其餘扣案物品均難認與被告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有涉,爰均
不於本案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併此指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毓婷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查扣之物)編號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品名扣案物品外觀數量鑑定結果鑑定結果證據出處應處理情形1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4個)不明晶體4包驗前淨重合計115.20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5.1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1%,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81.79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8日刑理字第112602777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二部分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2苯二氮粉末(含外包裝袋3個)米黃色粉末3包驗前淨重合計224.14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23.7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成分,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8.96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8日刑理字第112602777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四部分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沒收3苯二氮膠囊(含外包裝袋9個)透明膠囊內含淡黃色粉末9包(內含共86顆)驗餘85顆,驗前淨重合計25.9449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5.650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檢體編號C0000000-00】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沒收4不明藥丸(BV)(含外包裝袋1個)BV字樣/一字刻痕草綠色圓形錠劑1包(內含15顆)驗餘14顆,驗前淨重合計4.4624公克,驗餘淨重合計4.162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七)【檢體編號C0000000-00】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沒收5不明藥丸(VW)(含外包裝袋1個)福斯汽車(Volkswagen)標誌圖案/一字刻痕褐色圓形錠劑1包(內含20顆)驗餘19顆,驗前淨重合計6.189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5.876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六)【檢體編號C0000000-00】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沒收6不明藥丸(鳥圖案)(含外包裝袋1個)鳥圖案/一字刻痕墨綠色圓形錠劑1包(內含10顆)驗餘9顆,驗前淨重合計3.151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829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九)【檢體編號C0000000-00】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7不明藥丸(兩豎線美元符號圖案)(含外包裝袋1個)兩豎線美元符號淡紅褐色錢袋形狀錠劑1包(內含10顆)驗餘9顆,驗前淨重合計6.3139公克,驗餘淨重合計5.680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檢體編號C0000000-00】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沒收8不明藥丸(F)(含外包裝袋1個)F字樣橘色橢圓形錠劑1包(內含2顆)驗餘1顆,驗前淨重合計1.2793公克,驗餘淨重0.635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六)【檢體編號C0000000-00】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沒收9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大便圖案)(含外包裝袋3個)大便emoji白色包裝袋內含淡橘色粉末3包驗前淨重合計3.9174公克,驗餘淨重合計3.657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五)【檢體編號C0000000-00】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沒收10電子秤1臺與本案犯行無關附表二:(在新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查扣之物)編號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品名扣案物品外觀數量鑑定結果鑑定結果證據出處應處理情形1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1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0580公克,驗餘淨重0.053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四)【檢體編號C0000000-00】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2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1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7166公克,驗餘淨重0.711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五)【檢體編號C0000000-00】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3大麻(含外包裝袋1個)大麻1包驗前淨重0.0970公克,驗餘淨重0.045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四)【檢體編號C0000000-00】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4K他命(含外包裝袋1個)白色晶體1包驗前淨重1.4035公克,驗餘淨重1.398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檢體編號C0000000-00】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沒收5K他命(含外包裝袋1個)米白色晶體1包驗前淨重0.1437公克,驗餘淨重0.138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檢體編號C0000000-00】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沒收6喵喵(含外包裝袋1個)米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6.7404公克,驗餘淨重6.638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五)【檢體編號C0000000-00】驗餘部分(含外包裝袋)沒收7FM2F2/十字刻痕白色圓形錠劑14顆驗餘13顆,驗前淨重合計2.8224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621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檢體編號C0000000-00】業經被告另案判決諭知沒收8不明藥丸8-1草綠色ㄇ字樣梅片6顆驗餘5顆,驗前淨重合計6.1982公克(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79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5.170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七)【檢體編號C0000000-00】驗餘部分沒收8-2qp字樣草綠色六角形錠劑2顆驗餘1顆,驗前淨重合計2.0263公克,驗餘淨重0.999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八)【檢體編號C0000000-00】驗餘部分沒收銷燬8-3bq字樣草綠色圓形錠劑1顆驗餘0顆,驗前淨重0.3006公克,驗餘淨重0.000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八)【檢體編號C0000000-00】業經鑑驗用罄9咖啡包半成品透明包裝,內含橘色塊狀物1包未檢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8日刑理字第112602777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三部分與本案犯行無關10封口機1臺與本案犯行無關11磅秤1臺與本案犯行無關12分裝袋1包與本案犯行無關13果汁粉淡橘色粉末1桶未檢出第一、二、三、四級毒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九)【檢體編號C0000000-00】與本案犯行無關14吸食器3組與本案犯行無關15尖嘴鉗1把與本案犯行無關16K盤(含K卡)2組以乙醇溶液沖洗K盤、K卡,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檢體編號C0000000-00、C0000000-00】與本案犯行無關17IPHONE手機1支與本案犯行無關18MAC筆電1臺與本案犯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