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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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11號
原告 何恭喜 新竹縣○○鄉○○村○○街○段000巷0
被告合興簡易自來水廠
法定代理人 黃榮竹
被告 廖柏順
上列當事人間網路霸凌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4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嗣後雖提出「刑事訴訟起訴狀」變更當事人及減縮聲明,惟仍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所訴並非合法,仍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