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慶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慶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洪慶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甫於99年6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3毫克,猶貿然駕駛自小貨車上路,不僅漠視自己安危,更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法益,對公共安全之危害非輕,且被告前於99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竟不思悔改,再犯本件之罪,足認顯無悛悔之意,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未肇事傷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396號被告洪慶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慶良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54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竟不知悔改,於101年2月20日下午1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段○○○巷○○○號住處,飲用高粱酒2杯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翌(21)日上午5時許,駕駛未懸掛車牌之引擎號碼4G82-M61058號自小貨車,自前揭住處出發,欲往芳苑工業區收取廚餘。嗣於同年月21日上午5時許,途經彰化縣○○鎮○○路與仁愛路交岔口時,因未懸掛車牌,亦無車後燈及煞車燈,而為 許麗雪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後追撞,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對洪慶良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0.63mg/l。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洪慶良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許麗雪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6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條款,屬抽象危險犯之規定,此種抽象危險犯係伴隨飲酒過量駕車之行為而當然成立。換言之,只需客觀上有此種行為出現,危險即視為存在,是否果真肇事,並不影響公共危險罪責之成立。參諸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應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至於上揭數值以下之行為,如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亦認為應依刑法第185條之3之規定移送,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亦採斯旨。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