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國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縣旗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重國字第4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為新台幣(下同)4,654,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