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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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所明定,是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須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之規定,始得例外提起上訴。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之協商程序,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所為之第一審科刑判決,如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有違反同法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當事人自不得對依協商程序所為之上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該第一審科刑判決,應於第一審判決時即告確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48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於99年4月29日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於當日上午10時45分宣示判決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佐。而對該第一審協商科刑判決,如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有違反同法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檢察官與受刑人復皆未提起上訴,依前揭說明,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應於第一審法院依協商程序所為科刑判決之宣示判決日期即99年4月29日即告確定,是聲請書之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外,其餘各罪均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9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0、28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於附表編號1所宣告之有期徒刑4月及編號2至9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之總和(有期徒刑8年4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9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3月9日│99年1月1日│98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366號│1055、1523、1539、16│1055、1523、1539、16││││35、1240號│35、124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易字第218號│99年度訴字第200、28│99年度訴字第200、28││審│││9號│9號││├────┼──────────┼──────────┼──────────┤││判決日期│99年4月29日│99年8月17日│99年8月1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218號│99年度訴字第200、28│99年度訴字第200、28│││││9號│9號││││││││├────┼──────────┼──────────┼──────────┤││判決確定│99年4月29日│99年9月2日│99年9月2日│││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19日│99年1月26日││││││├──────┼──────────┼──────────┼──────────┤│偵查(自訴)│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055、1523、1539、16│1055、1523、1539、16│1055、1523、1539、16│││35、1240號│35、1240號│35、124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訴字第200、28│99年度訴字第200、28│99年度訴字第200、28││審││9號│9號│9號││││││││├────┼──────────┼──────────┼──────────┤││判決日期│99年8月17日│99年8月17日│99年8月1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200、28│99年度訴字第200、28│99年度訴字第200、28││││9號│9號│9號││││││││├────┼──────────┼──────────┼──────────┤││判決確定│99年9月2日│99年9月2日│99年9月2日│││日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年2月28日│99年3月7日│99年2月1日││││││├──────┼──────────┼──────────┼──────────┤│偵查(自訴)│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055、1523、1539、16│1055、1523、1539、16│1055、1523、1539、16│││35、1240號│35、1240號│35、124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訴字第200、28│99年度訴字第200、28│99年度訴字第200、28││審││9號│9號│9號││├────┼──────────┼──────────┼──────────┤││判決日期│99年8月17日│99年8月17日│99年8月1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200、28│99年度訴字第200、28│99年度訴字第200、28││││9號│9號│9號││├────┼──────────┼──────────┼──────────┤││判決確定│99年9月2日│99年9月2日│99年9月2日│││日期││││├─┴────┼──────────┴──────────┴──────────┤│備註│⒈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關於「判決確定日期」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⒉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⒊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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