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債權人 陳俞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大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並釋明未屆
期債務得請求之依據為何?暨確認本件請求金額及其數量是否有誤?。
㈡提出已借貸債務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按卷
內匯款資料所示匯款戶名為「TANLYEYIN」),並非債權人本人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