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44號聲請人艾利發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秀玲┌───────────────────────────────────────────────────┐│支票附表:93年度催字第5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房治林│台北銀行內湖分行│124,570元│HH0000000│93年5月30日│├─┼─────────┼─────────┼─────────┼─────────┼─────────┤│2│ 蔡玉娟 │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5,000元│GE0000000│93年5月30日││││合作社水碓分社││││├─┼─────────┼─────────┼─────────┼─────────┼─────────┤│3│蔡玉娟│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5,000元│GE0000000│93年6月30日││││合作社水碓分社││││├─┼─────────┼─────────┼─────────┼─────────┼─────────┤│4│蔡玉娟│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5,000元│GE0000000│93年7月30日││││合作社水碓分社││││├─┼─────────┼─────────┼─────────┼─────────┼─────────┤│5│蔡玉娟│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5,000元│GE0000000│93年8月30日││││合作社水碓分社││││├─┼─────────┼─────────┼─────────┼─────────┼─────────┤│6│蔡玉娟│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5,000元│GE0000000│93年9月30日││││合作社水碓分社││││├─┼─────────┼─────────┼─────────┼─────────┼─────────┤│7│蔡玉娟│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5,000元│GE0000000│93年10月30日││││合作社水碓分社││││├─┼─────────┼─────────┼─────────┼─────────┼─────────┤│8│蔡玉娟│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5,000元│GE0000000│93年11月30日││││合作社水碓分社││││├─┼─────────┼─────────┼─────────┼─────────┼─────────┤│9│蔡玉娟│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5,000元│GE0000000│93年12月30日││││合作社水碓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