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79號聲請人宏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祐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設立登記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正確掛失止付通知書及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及發票日」,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24日寄存於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