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63號原告 陳沛岑 (原名 陳怡茵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王怡茹 律師
江俊傑 律師被告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瑞杰 訴訟代理人 張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07年7月25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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