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93號上訴人 李炳煌 即原告 李淑玲
李淑芳 李信葦 被上訴人 李秋儒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李炳煌、李淑玲、李淑芳、李信葦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李炳煌、李淑玲、李信葦皆於107年5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該裁定正本亦於107年6月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李淑芳,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