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由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未到,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