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5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529號

原告 蕭佑誠

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5樓之2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一樓

被告 王俊權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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