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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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子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子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年9月1日期滿,然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2363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0年3月2日起至111年9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109年9月14日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017號卷第99頁至第100頁),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1內含淡黃色結晶塊之透明膠囊1粒(淨重0.1820公克,取樣0.0046公克,餘重0.177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2內含黃色粉末之透明膠囊1粒(淨重0.3850公克,取樣0.0160公克,餘重0.369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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