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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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286號聲請人 黃惠雪 相對人 陳氏 端莊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0年10月5日經提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112年度司票字第00728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即提示日)1109年6月17日3,600,000元未記載110年10月5日TH00000002109年9月8日3,600,000元未記載110年10月5日TH00000003110年2月26日3,000,000元未記載110年10月5日TH00000004110年1月4日1,000,000元未記載110年10月5日TH00000005110年5月10日4,800,000元未記載110年10月5日TH00000006110年7月16日1,500,000元未記載110年10月5日CH6463887110年6月24日1,200,000元未記載110年10月5日CH6460668110年8月23日2,700,000元未記載110年10月5日CH6463619110年7月26日1,200,000元未記載110年10月5日CH64640110110年6月16日1,000,000元未記載110年10月5日CH64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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