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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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原告 吳耀夏 再審原告 吳欲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曾禮 等1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雖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74元(即139平方公尺3,500元/平方公尺2/272,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0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呂仲玉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