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丁東閔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丁東閔准予復權。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受免責之裁定,並民國於102年11月20日裁定確定。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1、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2、受免責之裁定確定;3、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4、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丁東閔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紙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據此,本院前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於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且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20日確定在案,聲請人即有首揭條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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