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464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經惠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叁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1項就違約金部分,本係分別請求自民國96年9月22日、96年8月24日、96年8月16日及96年9月15日起算。嗣於96年12月
5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時,將其違約金起算日變更為分別自96年9月23日、96年8月25日、96年8月17日及96年9月16日起算,核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㈡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經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經惠公司)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共向原告借款4筆。第1筆借款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1月22日起至97年1月22日止,利息按年息7.5%計付,嗣後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0.473%後計付,惟自93年5月3日起,改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11%計算,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年息計付(逾期時之基準利率為4.15%,下同),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借款餘額每1個月計繳1次,第1次繳息及第1期本金攤還日均為92年2月22日,本金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分60期攤還,第1期至第59期每期攤還83,333元,最後1期攤還83,353元;第2筆借款為8,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12月24日起至97年12月24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當時之基準利率加年息3.11%計付,嗣後應隨原告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年利率計算,且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第3筆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1月12日起至99年1月12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當時之基準利率加年息1.77%計付,嗣後應隨原告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年利率計算,及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第1次繳款日為96年2月12日,嗣後之繳款日為每月12日;第4筆借款為10,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5月15日起至97年5月15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當時之基準利率加年息1.77%計付,嗣後應隨原告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年利率計算,以及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1次,到期日(97年5月15日)還清本金,第1次繳款日為96年6月15日,嗣後之繳款日為每月15日。又上開借款並均約定,如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按借款總餘額,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經惠公司僅分別繳至96年8月21日、96年7月23日、96年7月15日及96年8月14日,又於96年8月31日經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全部借款視為到期,目前尚欠本金合計13,539,7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乙○○、丙○○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亦應連帶負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契據增補條款契約、還款繳息電腦紀錄、台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及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是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539,7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