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963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違反著作權法│違反著作權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嗣經│00元折算1日│││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95年1月17日起至95│95年7月21日起至95││)│年7月21日│年8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17780│95年度偵字第23399││││號、第24030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828號│96年度訴字第942號││實│││(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審│││95年度訴字第942號│││││)││├────┼─────────┼─────────┤││判決日期│95年12月27日│96年10月1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1828號│96年度訴字第942號││決│││(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5年度訴字第942號│││││)││├────┼─────────┼─────────┤││確定日期│96年2月1日│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