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百七十一萬一千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七萬一千五百九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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