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張元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
貳仟柒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