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0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鄰居關係。被告乙○○因停車問題,於民國98年1月20日下午4時30分,基於毀損之犯意,以拳頭重擊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引擎蓋,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復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進入告訴人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之代書事務所內,舉起拳頭對告訴人恫稱「我看你不順眼很久了,很想打你」(台語)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致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恐嚇部分,另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因認被告涉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毀棄損壞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98年4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是告訴人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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