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丙○○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並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出具保證書,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丙○○逃匿,自應命該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連雅婷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