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劉淑華
劉順慶
劉淑媛
劉基得
劉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
0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月15日下午4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110年4月20日下午2
時15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