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26號
原告 廖宜柔 住○○市○○區○○街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 律師
被告 王瑞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坐落新竹縣○○鄉○○段000○號、104至119建號第一類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