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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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26號

原告 廖宜柔 住○○市○○區○○街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 律師

被告 王瑞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坐落新竹縣○○鄉○○段000○號、104至119建號第一類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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