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92號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姚道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柔靜 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上訴人不服確認離婚無效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7,28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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