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5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仁傑
(已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八五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劉仁傑業於民國一00年四月二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電子閘門作業選單檢索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簡婉倫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