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6號聲請人 陳汝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貴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童淑芬┌──────────────────────────────────────────────┐│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芸鼎有限公司 林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99年10月26日│16,001元│TCA0000000││││蘭│港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