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9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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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1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9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献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献南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蔡献南已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與被害人 何朝郁 於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由被告賠償被害人新臺幣18萬元在案,並經本院民事庭予以核定,有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在卷可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