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63號上訴人即原告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榮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紀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就其先位聲明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就其備位聲明部分,為290,0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但書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核定上訴利益為2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