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顏義展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昰澧┌────────────────────────────────────────────────────────┐│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顏義展│空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25,600元│106年7月28日│LN0000000││││││行岡山分行│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