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2號

原告 宋健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其他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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