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張正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5,310,5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