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潘家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