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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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0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路學敏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路學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路學敏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周明鴻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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