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三號
聲請人 黃萬得 即百福企業社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玲┌───────────────────────────────────────────────────┐│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一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 黃王玉環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內│貳萬貳仟肆佰貳拾元│QI0000000│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湖分行│││日│├─┼─────────┼─────────┼─────────┼─────────┼─────────┤│2│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汐止分│參萬肆仟元│CI0000000│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 司白林月嬌 │行│││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