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南星 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南星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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