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26號上訴人 李林阿菊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 律師被上訴人 蔡許雪貞
蘇黃阿螺 黃武祥 黃武山
李文芳
送達代收人 林漢武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郭瓊花 蕭國樑 黃天來 黃盛國 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俊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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